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条 为更好地服务学生,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等文件规定,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要求,履行学校的相应职责,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持续、健康地开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落实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支付宝公司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持信息共享。
(三)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金额
第九条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本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批复计划额度组织学生开展申贷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借款学生汇总表报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批复后,据此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正本各一份按河南开行要求整理后报开行指定地点存档备案;
(五)资金到帐后,开行河南分行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贷款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过学校处分的;
2.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在校期间用名四者姓名不相符的(包括同音不同字等情况);
3.一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10学分者,或者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26学分者,明显不能毕业者;
4.申请到贷款,但没有按时缴纳学费的;
5.在老师和同学中有不诚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6.有其它特殊情况,经所在学院研究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对助学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庭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学生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各学院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开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书》,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开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情况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为借款学生生成专用的支付宝账户。贷款批复后,支付宝公司按要求发放贷款。学费、住宿费贷款由支付宝公司根据学生的授权和学校委托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学生自行支配。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各学院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支付宝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或代收。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有关通知,将应由学校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书面通知高校,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毕业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后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然后学生持毕业确认表交各学院(一式两份,另一份自行保存),并由各学院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学院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它材料认真核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校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组织各学院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微信、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学院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九章 贷款展期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向原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人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及附件(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第十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各学院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一年以内的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上级部门主要侧重催收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逾期90天以内
1.建立催收QQ群。各学院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各学院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逾期90天以上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高校留存一份,高校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它联系地址)寄送至违约学生,各学院需将寄件人联、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各学院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催收。具备条件的学院,可对通话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要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各学院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各学院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学校、各学院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各学院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学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各学院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催收并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学校、各学院应于每月的1-10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将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导出打印后加盖各学院、学校公章并逐级上报,同时本单位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上级部门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