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 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第八条 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九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条 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 代偿资格审核程序:
(一)对于参加高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办理代偿手续时应向学校递交《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对于参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同时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审核并盖章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报到时交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四)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五)申请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协议(或录用通知)和报到证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5、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和服务所在市县共同筹措,具体按照省、市、县4:4:2比例承担;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代偿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
(三)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助学贷款代偿按照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2008年度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向毕业高校和县级资助中心申请贷款代偿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省资助中心在12月21日前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2011年度以后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省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一、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1个)
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
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3个)
伊川县、叶县、原阳县、濮阳县、舞阳县、方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潢川县、息县、商水县、郸城县、泌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