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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4-02-26  浏览次数: 72

一、通报目的

为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强化信用教育,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进行通报,以达到增强学生信用观念、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目的。

二、通报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助学贷款暂行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99号)

2、《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

三、通报对象

不按期偿还本金或利息,逾期3个月以上的借款学生。

四、通报方式

在校生发生的上述违约行为由学校进行校内通报,并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学生毕业后发生的违约行为,由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以学生家庭所在地为单位在省级、相关市级的媒体上通报,同时由省教育厅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五、媒体通报程序

通报程序分为情况收集、汇总审查、发出通报三个步骤。

1、情况收集:各经办银行统计本行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借款学生名单,经高校确认后,按附表格式逐级上报至省分行。由省分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审核汇总: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审定后,反馈经办银行和学校确认。

3、发出通报 :省助学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通报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发出通报。

六、通报时间

每年5月、11月各通报一次。

七、有关要求

1、各经办银行及省分行对上报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及违约事实负责;

2、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强行要求经办银行不报送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名单;

3、学校和经办银行要关注可能通报学生的还贷情况,如有还贷,应立即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更改通报名单;

4、做好通报总结及通报后的相关情况跟踪工作,为今后工作的开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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