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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年度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材料审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9]101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09-12-29  浏览次数: 9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09年4月颁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为具体做好2009年度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审核工作,现将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包括:

1、《2009年度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见附件一);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每申请人一份;

3、《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补偿代偿资金管理帐户信息(见附件二)。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1(略,请见扫描文件)

2、学校在收集齐所有申请人材料并完成各项审核后,即可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10日。

三、相关要求

12009年是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第一年,各高校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当前应积极做好申请材料的递送及审查把关,确保申请材料递送及时准确,材料各项内容符合要求,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2学校应加强与毕业学生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县区教育局)联系,督促其及时将入伍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往学校,以保证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入伍学生都能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3、贷款学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在汇总表中除填写该申请人“学费基本信息”外,应同时填写“贷款基本信息”。补偿的学费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均应按要求填写。对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项的金额计算暂统一定为从申请人毕业时起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的利息。对于提前毕业和已完成除实习以外的教学环节、翌年毕业的高职学生,“贷款利息”为零(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仍全部由财政补贴)。

5、今年暂无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学生的学校,也应书面来函说明无人申请。

请点击下载:

 

附件一:2009年度中央部属高校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

附件二: 中央部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补偿代偿资金管理帐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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